新甫京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郏露锋发布时间:2024-04-28浏览次数:10

新甫京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徐工院委发[201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应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即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按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章  申请入党及入党申请人的培养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凡要求入党者,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申请人。

新入校的教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建立培养档案。

1.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

2.党支部应有计划地组织入党申请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3.入党申请人离校时,应将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及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至其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在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至少两个月的培养考察,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3.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客观、全面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5.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列席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参加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会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有关材料,完整、及时地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同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通过团组织推优。推优在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团组织统一组织进行。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团组织推优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实到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通过。

2.参加校内党校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党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3.政治审查合格。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确定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各学年度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所在班级的前1/3。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个别特别优秀、且有突出实绩的学生,其前三学年各学年度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所在班级前2/3,基层党委(党总支)可在第七学期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初步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后决定。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考试成绩须在近两学期无不及格科目,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所在学院的要求。凡在校期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1.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召集全体党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测评;

3.支部委员会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外师生员工对入党积极分子意见。座谈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还应征求公寓党员工作站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位同事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单位人数的20%,并做好记录;

4.支部委员会提出确定发展对象的综合意见,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后,通知其本人提交不少于两千字的自传材料。

第十七条  上报预审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政治审查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采取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站公示方式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范围内开展。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社会工作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结业时间、主要获奖情况、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公示期限、基层党委(党总支)名称及联系方式、校党委组织部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暂缓发展。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支部委员会签署综合考察意见后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基层党委(党总支)兼职组织员初审,校党委专职组织员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学生科长、团委(总支)书记和辅导员,对发展对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预审意见;

2.基层党委(党总支)兼职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3.校党委专职组织员对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个人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各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在班级中的排名、公寓区表现情况、团组织推优结果、公示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

教职工发展对象还应包括教学科研、工作表现、近三年考核结果等材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截止每年310日),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情况,学生发展对象还包括征求公寓党员工作站意见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主持人要引导与会同志(含列席支部大会的入党积极分子等)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组织员谈话。基层党委(党总支)应详细审阅上报材料,调查核实有关问题,联系校党委专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专职组织员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和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负责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后,将发展对象材料及审议意见报校党委统一审批。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 签盖授权印章。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到校党委组织部签盖授权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进行谈话并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有针对性地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

3.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入党介绍人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按季度分析讨论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及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4.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前,应报请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己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采取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站公示方式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范围内开展。

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社会工作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间获奖和综合表现情况、公示期限、基层党委(党总支)名称及联系方式、校党委组织部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一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基层党委(党总支)兼职组织员初审后,由校党委专职组织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和公示情况,学生预备党员还应报告征求公寓区党员工作站意见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5)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决议及时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填写审批意见,并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第三十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适时宣布审批结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等,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三十六条  对长期在外工作或处于长时间实习阶段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预备党员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和考察。对预备期满的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如工作调动或毕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现单位党组织。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由现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基层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基层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不准接收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不准讨论未经公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3.不准个人指定或者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4.不准在临近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5.上报的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7.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也不准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之于党组织之外;

8.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徐工院委发[2010]14号)。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甫京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徐工院委发[2014]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如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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