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科发〔2019〕1号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文件《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新甫京采购管理办法》(徐工院国资发[2016]3号)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明确学校科研项目采购相关规定。
第一条学校科研项目采购应当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采管分离、招投标办公室集中采购、监督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项目论证、采购实施、验收、监督”四环节协调运行。
第二条科研项目采购应当实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提前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和预算审批,无计划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
第三条科研项目采购应当执行采购申报,达到采购申报限额的采购项目需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学校规定的重大项目;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四条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新甫京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科学论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职能(或执行)部门。实施采购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通过论证,采购计划已获批准、经费已经落实。
(二)采购项目指定采购负责人、职能(或执行)部门及经办人已经确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采购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与科研项目采购相关的职能(或执行)部门分工如下:
(一)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实验软件,实训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台柜,维保服务等。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改扩建等修缮改造、园林绿化、水电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实训实验室及教室改造等工程类项目;教学及行政办公各类家具、物资、餐饮用具、医疗器械及药品等货物类项目;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电梯和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维保、绿化养护、印刷广告、医疗卫生等服务类项目。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等采购项目。
(四)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弱电工程及维护项目,教学、科研、实验外各类软件,信息服务、信息化系统等采购项目。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法归属到上述职能部门的采购项目(联合研发、委托服务、加工订制、设计制作等非标准类项目除外,由所在单位作为执行部门)。
(六)相关执行部门:负责针对科研项目的联合研发、委托服务、加工订制、设计制作等非标准类项目,由所在部门作为执行部门,代为行使职能部门职责,以方便该类科研项目的采购。
第七条科研项目组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组负责人为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采购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
(二)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立项考察、论证等前期工作。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征,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商务条款及投标人资格,并报项目职能(或执行)部门确认。
(四)向学校评审专家库推荐该项目合格的评标人员。
(五)做好采购项目的接收、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科研项目采购组织方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委托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分散采购、集中统一配送、云平台采购多种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招投标办公室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凡预算金额单件或一次性批量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采购,以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统一配送项目和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凡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经论证后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按招投标办公室的审批意见执行,由职能(或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式包括:云平台采购、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等职能(或执行)部门组织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方式及权限审批: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方式,其余为非招标方式。
学校一般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投标办公室审批,一般采用非招标方式。学校重大项目的采购一般采用招标方式;情况特殊需采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的,需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当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在重大项目的采购实施过程中,因招标失败等原因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项目组、职能(或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说明:1、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规定应当提供《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2、集中统一配送产品如不能满足科研项目需求,按规定填写“特殊配置审核表”,进行分散采购或非招标处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方式要求: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通常情况下,重大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重大项目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涉及安全、保密等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4、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以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一般项目的采购;
2、招标采购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3、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转为竞争性谈判的;
4、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5、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招标项目急需的;
6、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经综合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不保证低价中标(成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一般项目的采购;
2、购买服务项目;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转为竞争性磋商的;
7、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4、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
5、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后,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对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由询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重新确定该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方式要求:
职能(或执行)部门组织分散采购时,须成立临时性采购工作小组,组长为单位负责人,成员由指定采购负责人、指定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等组成(成立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或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规格等进行询价比价(可通过实地了解、互联网、电话、递交询价函等多种方式)、谈判、磋商或准入库邀请,在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基础上,一般以报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急需采购的项目,其标的物价格波动不大,且近1年内进行过相同采购,经沟通可按原价格直接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教科研项目递交《新甫京应急采购<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表》、《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经审批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对校内科研团队、创业实体、产教研一体服务类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的申报:
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单件1000元及以上或批量5000元及以上时,须按校内规定程序申报,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对单件1000元以下且批量5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采购,不属于采购申报范围,可直接采购、报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低值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组根据采购预算、项目需求,在落实项目经费后,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填写采购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完善审批手续,报送到采购项目职能(或执行)部门。职能(或执行)部门对项目组提交的采购申请及采购需求等资料进行审核,明确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性指标、报价方式、商务条款和服务要求等,对采购方式提出初步建议。由职能(或执行)部门将完善的采购文件资料报送招投标办公室,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等审批手续。集中采购项目需提交论证报告,具体按《新甫京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招投标办公室对归口职能部门报送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按计划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项目,须填写《新甫京应急采购(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表》,一般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批准,重大项目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程序:
(一)招投标办公室制作招标文件,经审计处审定后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对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二)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职能(或执行)部门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三)如需勘察现场,由职能(或执行)部门组织项目组进行,并对招标文件进行释疑。
(四)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工作。
(五)招投标办公室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审工作。
(六)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进行评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项目评审报告。
(七)招投标办公室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八)职能(或执行)部门和项目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起草书面合同,合同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合同。
(九)有关采购项目论证、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经费报销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十日:
(一)符合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过采购公告的。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四)同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商供货制度的。
第十八条为确保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行为需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项目验收。采购项目验收具体按《新甫京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验收合格后,符合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条件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登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职能(或执行)部门和项目组收集整理并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采购应当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规定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投标办公室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