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激励广大党员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着眼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严格评议标准,规范评议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使党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我校区域性综合大学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一般在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评议内容及对象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头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
(二)民主公开。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党内平等。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
(四)教育为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正面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切实帮助党员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党员素质。同时疏通出口,严肃、慎重、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五条民主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师生。
(三)是否积极投身学校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学校整体利益。
(四)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及校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是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是否能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恪尽职守,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善于服务,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教职工党员是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自觉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本职岗位发挥表率作用;学生党员是否做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员是否关心学校发展,发挥余热、争做贡献。
(六)是否加强自身修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条民主评议党员的等次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参评党员数的10%
第七条民主评议的对象: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应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不评定等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二)短期外出的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应提前通知其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对确实不能返回的,经支部同意,党员应提交本人的民主评议有关材料,由其他党员代为宣读,参加评议。
(三)离退休党员的民主评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简,年老体弱、言行不便者,经批准后可不参加当年评议。
(四)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参加民主评议。年内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评议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当年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并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民主评议按照以下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确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然后召集党支部负责人会议(直属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作出详细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做法。
(二)动员发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讲清开展民主评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具体要求、实施办法和环节步骤,使党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评议。
(三)学习教育。党支部采取上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党员进行身份意识强化教育,以严格按照党员标准组织开展评议。
(四)个人总结。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党员个人总结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附件1)。个人总结前,要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党员之间要谈心交流。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由自我评价、党内互评、群众评议、支部评议四个部分组成,均按照《党员民主评议评分表》(附件2、3)所列评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其中自我评价得分占总分的20%,党内互评得分占30%,群众评议得分占30%,支部评议得分占20%。评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原则,触及矛盾,分清是非,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及群众监督。
1. 自我评价。党员个人根据自己的平时表现对照评议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打分。
2. 党内互评。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在党支部内部进行党员之间互相评议。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网络信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在互相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打分。
3. 群众评议。党内互评后,由党员所在单位(班级)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和量化打分(本单位无普通群众的,选取部分服务对象进行打分)。同时可结合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方法,听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
4. 支部评议。召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未设支委的,组成以支部书记为组长、部分党员为成员的评议小组),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议。
(六)组织评定。党支部(支委会)根据党内外评议的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提出党员等次的初步意见,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定,直属党支部党员评议结果由支委会直接审定。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务必要客观准确、慎重稳妥。党支部要在党委(党总支)指导下,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党委(党总支)一般要派人参与其中,形成调查核实材料。
第四章 定格标准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性观念强,模范履行党员义务,积极承担党内工作,很好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自我要求严格,思想品德优良,清正廉洁。
2.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承担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全心全意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参加为群众服务的各项活动,热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受到师生敬佩爱戴。
第十条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2.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4.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师生员工呼声不闻不问,对师生员工疾苦漠不关心;服务师生员工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师生员工,对待师生员工态度粗暴;不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侵害师生员工合法利益,与师生员工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5.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或足额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7.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师生员工;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8.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9.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从教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10.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第十一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介于不合格党员与合格党员表现之间的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第五章 总结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评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自下而上写出情况报告。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总体情况书面总结,以及评定为优秀和不合格党员的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基本合格和合格党员的评议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行保存。同时,要针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党建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认真讨论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其中,对评为优秀的党员,其评议材料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不合格党员,其评议材料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文本档案专项保管;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由所在党支部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被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予表扬、表彰,并可推荐参评校“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对合格党员应予肯定和鼓励;对基本合格党员,应通过提醒谈话等形式予以帮助教育。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能进能出、吐故纳新的正常机制。
第十五条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处置方式和程序严格按照《新甫京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